2020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列入《基本法》
附件三,同日公佈實施,堵塞香港在國家安全方面的漏洞,建立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規範。
《香港國安法》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並提供了清晰的法律基礎。法例規定了
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
害國家安全罪,這些都是與政治安全相關,非常嚴重的罪行,如有觸犯,輕則判處三年或以下監禁,最重
可判終身監禁。
對香港絕大多數遵守法紀、愛好和平的市民,日常生活不受絲毫影響,也不會影響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各
項權利和自由。
2019年爆發的社會動盪,令香港社會飽受創傷。反中亂港分子罔顧國家和港人利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
《香港國安法》對反中亂港者形成強大震懾,止暴制亂,違法者受到懲治。此外,《香港國安法》亦有防
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功能。例如:
第三條要求香港特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香港國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
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第六條要求香港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
別行政區。
第九條要求香港特區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路等涉及國
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十條要求香港特區應當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路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特區居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
《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政治亂象終結,為香港開啟新篇章創造了條件。
《香港國安法》也為香港政制發展創造了條件,讓香港選舉制度在社會穩定的情況下得以完善;2021年選
舉委員會界別分組一般選舉、2021年立法會選舉和2022年行政長官三場選舉順利舉行,落實了「愛國者
治港」原則。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決定,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及第四十
七條作出解釋,為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包括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
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清晰規範了特區層面解決問題
的方式和路徑。該解釋明確指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有權對是
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而上述具體問題屬於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
國家安全是穩定繁榮基石、民族復興的根基。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是「一國兩制」的核心要義。祖國永遠
是香港堅強的後盾;香港正全力拼經濟、惠民生、創未來,東方之珠會繼續在國際舞臺綻放光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