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号展览室


刑罚及监禁


1840年代,英国推行新的监狱建筑模式,囚仓设计以小型独立囚室为主,反映当时社会对惩处犯事者的新概念,即单独囚禁制度。当时英国社会普遍相信,通过单独囚禁、苦工、饮食禁制和宗教熏陶,可令犯事者专心静思己过,有助他们重返正途。当时英国的监狱建筑和空间配置注重实践上述理念。虽然这种监狱模式在英国及其他国家大行其道,但在作为英国殖民地的香港,监狱设计却没有完全体现这种精神。究其原因,是当时殖民地政府对华人充满偏见,视华人为次等民族,认为单独囚禁制度对华籍犯人根本起不了作用,反而相信利用严刑惩罚阻吓他们,使他们不敢犯法才最为有效。这想法贯穿了香港19世纪的惩治制度,当然亦反映在监狱的建筑上。
严刑离不开体罚,而当中最具代表性的必定是笞刑。笞刑是指用藤制笞杖鞭打犯人臀部的体罚方法。殖民地政府成立初期,眼见香港罪犯数目众多,监狱不胜负荷,遂从英国引入笞刑,代替坐牢,以减轻监狱的负担。另一方面,为遏止日趋严重的人口拐卖活动,在掳拐罪犯的惩罚上附加笞刑,以收阻吓之效。

根据1857年6月的监狱规例,犯人经过医生检查可接受笞刑后,最多会被施以15藤。1868年制订了最早的《笞刑条例》,授权法庭在判决掳拐罪犯时可附加笞刑。随着时代变迁,必须施以笞刑的罪行愈来愈多,施行笞刑的规则也愈见仔细。根据法例,笞刑只施用于男性犯人。凡年龄17岁或以上者,打藤不得超过18藤;14至16岁者,不得超过12藤;14岁以下则不得超过六藤。笞刑须在法庭作出最终裁决后六个星期内一次过全部执行。监狱长必须出席监察笞刑的执行情况,并记录运行时间、打藤次数、医护人员的指令等。

笞刑的打藤架是由香港第一位裁判官兼警务和监狱长威廉坚恩上尉引入,分为大小两种。经法庭判决的笞刑,须使用大型打藤架执行。大型打藤架曾在域多利监狱使用,1937年赤柱监狱落成后,则搬到赤柱监狱H座的死囚室旁使用,直至1990年废除笞刑为止。
  • 用作执行体罚的笞刑架 – 根据前体罚条例,法庭可判处男性罪犯接受笞刑。
  • 前劳役中心及教导所之体罚刑具 – 前劳役中心规例第16条第(一)(a)款及教导所规例第20条第(二)(g)款指出,惩教事务监督获授权以打藤作为处罚违反纪律的男性受训生或所员。
  • 曲轴 – 根据1900年4月7日的监狱规则所载,此为惩罚犯人的苦工之一种。犯人每日需要转动曲轴12,500转(12磅重)或10,500转(12磅重)。
  • 现时使用之押解手扣。
  • 1970年代末期使用之押解手扣。
  • 九尾鞭 – 亦称「九尾猫」,英国皇家海军传统上会使用此作为刑罚,后引用致香港监狱。九尾鞭顾名思义是由九根绳子组成,而每根绳子上多系有一连串的绳结或只有一个绳结于绳子末端。据说,「九尾猫(cat o’ nine tails)」一名源于其所引致的鞭痕尤似猫爪的爪痕。话虽如此,九尾鞭的伤害性十分强,能使人留下永久伤痕,痛不欲生。
  • 1962年11月27日之赤柱监狱夜间值班主管报告内记载着于1962年11月28日早上处决3名死囚(俗称三狼)之记录。
  • 现时于赤柱监狱使用之囚室门锁及闸门锁;以及19世纪后期在域多利监狱使用之闸门锁及门匙。
  • 记载于赤柱监狱主任督导员日志内关于1946年处决第1名死囚之记录。

用作执行体罚的笞刑架 – 根据前体罚条例,法庭可判处男性罪犯接受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