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的含意

「國家」的含意:根據國際公法理論,國家是由人民、領土(包括領陸(即陸地疆土)、領水、領空等) 、主權和政權四個要素組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於1949年。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基本法》序言)。香港特別行政區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基本法》第一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 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法》第十二條)。

國家安全

國家安全的含意: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 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中華人民共 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條)。

國家安全的含意應從四個方面理解,分別是:

  • 1. 維護國家核心利益和重大利益的安全,涵蓋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 可持續發展;
  • 2. 國家安全是一種狀態,沒有外部的威脅和侵害,亦沒有內在的動亂和失序的狀態;
  • 3. 國家安全的因素是相對和動態的,現實世界沒有絕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因素常在,必須時刻保持警惕 ;及
  • 4. 國家安全包括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不斷加強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建設,防範和化解風險因素和 實質危害。

國家利益至上

國家安全以國家利益至上為準則。國家安全關乎全國十四億人民的福祉,是安邦定國的重要基石。國泰方 能安民,有國才有家。國家和平發展、社會安定繁榮、市民安居樂業,必然是世界各國人民最基本、最實 在的共同願望。國家安全是全國人民根本利益所在。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當國家的核心利益,包括領 土、主權、政權遇到危險,國家安全便受到威脅,人民安全亦無從談起。 維護國家安全是每一個香港居 民理所當然的基本責任。

國家安全 全民有責

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 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香港國安法》第三條第一、二款)。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 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香港國安法》第六條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