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號展覽室


刑罰及監禁


1840年代,英國推行新的監獄建築模式,囚倉設計以小型獨立囚室為主,反映當時社會對懲處犯事者的新概念,即單獨囚禁制度。當時英國社會普遍相信,通過單獨囚禁、苦工、飲食禁制和宗教薰陶,可令犯事者專心靜思己過,有助他們重返正途。當時英國的監獄建築和空間配置注重實踐上述理念。雖然這種監獄模式在英國及其他國家大行其道,但在作為英國殖民地的香港,監獄設計卻沒有完全體現這種精神。究其原因,是當時殖民地政府對華人充滿偏見,視華人為次等民族,認為單獨囚禁制度對華籍犯人根本起不了作用,反而相信利用嚴刑懲罰阻嚇他們,使他們不敢犯法才最為有效。這想法貫穿了香港19世紀的懲治制度,當然亦反映在監獄的建築上。
嚴刑離不開體罰,而當中最具代表性的必定是笞刑。笞刑是指用藤製笞杖鞭打犯人臀部的體罰方法。殖民地政府成立初期,眼見香港罪犯數目眾多,監獄不勝負荷,遂從英國引入笞刑,代替坐牢,以減輕監獄的負擔。另一方面,為遏止日趨嚴重的人口拐賣活動,在擄拐罪犯的懲罰上附加笞刑,以收阻嚇之效。

根據1857年6月的監獄規例,犯人經過醫生檢查可接受笞刑後,最多會被施以15藤。1868年制訂了最早的《笞刑條例》,授權法庭在判決擄拐罪犯時可附加笞刑。隨着時代變遷,必須施以笞刑的罪行愈來愈多,施行笞刑的規則也愈見仔細。根據法例,笞刑只施用於男性犯人。凡年齡17歲或以上者,打藤不得超過18藤;14至16歲者,不得超過12藤;14歲以下則不得超過六藤。笞刑須在法庭作出最終裁決後六個星期內一次過全部執行。監獄長必須出席監察笞刑的執行情況,並記錄執行時間、打藤次數、醫護人員的指令等。

笞刑的打藤架是由香港第一位裁判官兼警務和監獄長威廉堅恩上尉引入,分為大小兩種。經法庭判決的笞刑,須使用大型打藤架執行。大型打藤架曾在域多利監獄使用,1937年赤柱監獄落成後,則搬到赤柱監獄H座的死囚室旁使用,直至1990年廢除笞刑為止。
  • 用作執行體罰的笞刑架 – 根據前體罰條例,法庭可判處男性罪犯接受笞刑。
  • 前勞役中心及教導所之體罰刑具 – 前勞役中心規例第16條第(一)(a)款及教導所規例第20條第(二)(g)款指出,懲教事務監督獲授權以打藤作為處罰違反紀律的男性受訓生或所員。
  • 曲軸 – 根據1900年4月7日的監獄規則所載,此為懲罰犯人的苦工之一種。犯人每日需要轉動曲軸12,500轉(12磅重)或10,500轉(12磅重)。
  • 現時使用之押解手扣。
  • 1970年代末期使用之押解手扣。
  • 九尾鞭 – 亦稱「九尾貓」,英國皇家海軍傳統上會使用此作為刑罰,後引用致香港監獄。九尾鞭顧名思義是由九根繩子組成,而每根繩子上多繫有一連串的繩結或只有一個繩結於繩子末端。據說,「九尾貓(cat o’ nine tails)」一名源於其所引致的鞭痕尤似貓爪的爪痕。話雖如此,九尾鞭的傷害性十分強,能使人留下永久傷痕,痛不欲生。
  • 1962年11月27日之赤柱監獄夜間值班主管報告內記載着於1962年11月28日早上處決3名死囚(俗稱三狼)之記錄。
  • 現時於赤柱監獄使用之囚室門鎖及閘門鎖;以及19世紀後期在域多利監獄使用之閘門鎖及門匙。
  • 記載於赤柱監獄主任督導員日誌內關於1946年處決第1名死囚之記錄。

用作執行體罰的笞刑架 – 根據前體罰條例,法庭可判處男性罪犯接受笞刑。